合同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有哪三點?
2023-05-18 08:31:34 來源:劇情啦
一、
附隨義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附隨義務的主要類型有如下:
1.先合同義務,即合同訂立前的保密、遵循誠信原則等義務;
2.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后合同義務,即合同終止后、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
合同附隨義務的特點是什么
合同附隨義務有以下特點:
1.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
2.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3.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三、
合同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
合同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提醒,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