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2023-06-21 10:46:53 來源:法制網
一、
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規則是什么
1.遵循“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于合伙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并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
2.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
合伙企業停業如何解除合同
1.按照合伙協議中關于退伙的約定,當退伙的條件成就時可以要求對方退伙。
2.可以訴訟到法院要求對方退伙,訴求合理,則可以退出合伙。
3.關于要求對方退出后的賠償問題,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訴訟到法院。找法網提醒您,如果訴訟到法院的話,首先會按照合伙協議中關于賠償的約定進行,如果沒有類似的約定,那么就需要舉證實際由對方造成的損失是多少。
三、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如下: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7.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